關於通姦除罪化是否鼓勵外遇

首先我們應區分法律的作用,刑法所規定的主要是,對整個社會和國家的利益或安全都有影響,而民法所規定的,是關乎個人或個別團體的利益,因此依照上述定義的話,你的另一半外遇 主要造成的傷害,是家庭與婚姻上的傷害,因此較偏向民法的部分,-------------分割線-----------,再者 通姦除罪化,主要指的是刑法的部分,民法依然是可以提出告訴的,而且依據刑法的規定,通姦罪的具體要件為,「男女雙方必須要有性器官的接合,或相關證據才能定罪」,除了當場捉姦在床,就算被拍到有牽手、擁抱、親吻,甚或親密的肢體接觸 ,這些都不能當作通姦罪的證據,反而在蒐證的過程中,導致蒐證人觸犯了其他法律,再者,相信大家也同意,「法律是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因此不宜將通姦除罪化與鼓勵外遇,劃上等號,歡迎大家一起討論一下相關看法,有錯的地方也歡迎討論糾正 謝謝,歡迎大家一起討論一下 台灣警專 占星柴 @2020-06-03 08: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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