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死刑 我支持廢死! #狐式廢文

雖先前已簡略討論過死刑問題,本來想引用那篇再做補充,但我自己看到自己以前的文章後非常、非常嫌棄,那種一再文不對題的文章我到底怎麼寫出來的?!(崩潰),所以就再發一篇,雪恥啦!,然後我決定以後發文都要加一個"淺談",都說淺談了,看誰好意思說我文章不夠深入,哈哈,網路的好處就是凡走過必留下痕跡,自己發過多智障的文都還留著...=3=,---正文開始---,一、殺人償命,僅看似公平,在「天生變態」一書中,揭露許多連續殺人犯的腦部構造其實與正常人有異,其異常導致沒有「同理心」,犯人較正常人更為冷血無情,所以,連續殺人犯亦為病人此外,此書亦說明,若「天生腦部構造有缺陷」的人,在正常家庭、社會環境的成長下,也可能與正常人無異,換言之,終是社會問題造就了連續殺人犯,且受基因影響,未必是個人因素所致,家庭影響人格的形成為眾所周知,研究糟糕環境下成長的孩子時,發現三分之二的孩子長大後皆實現了研究者的負面預期,這些人最後成為罪犯,多次進出監獄,而另外三分之一的人則有正當工作,與普通人無異,研究者試圖從中尋找共同點,發現這些人在歷經磨難的過程中,皆有至少一個人願意給與陪伴及鼓勵,由此,我們可知,一個人的學壞與否,比起自身外,更加取決於外在因素,當我們看到一個人長大後學壞,儘管他有個悲慘的過去,我們依舊認為,其他有著悲慘過去的人,也沒有學壞,所以這個學壞的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但影響其是否學壞的因素,卻其實不在於這個人自身,而在於是否感受過溫暖,在退一步而言,假使研究找出的共同點不足以採信,有悲慘過去的人,真的是自身決定要不要學壞(這是假設),依舊有三分之二的人符合研究者的負面預期,又我們該如何斷言,一模一樣的過去發生在自己身上時,不會犯錯?我們的奉公守法,究是來自於我們本身,還是因我們恰好生活在良好的環境中?,舉例而言,美國紐約的兇殺案從 1990 年開始出現了大幅下降,而根本原因是,1973 年美國聯邦法院賦予了婦女墮胎權,在法案頒布後,有成千上萬的女性到醫院實施了墮胎手術,這些大都是貧窮未婚或者是未成年的女性事實證明,並非所有孩子生下來都是平等的,他們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距那些出生於不幸家庭環境中的孩子成為罪犯的可能性,遠遠大於那些出生在幸福家庭的孩子而正是因為這個法案的頒布,有很多極大可能性成為罪犯的孩子並沒有出生,於是在一代人之後,犯罪率開始下滑 (此例擷取至網路),由此,我們可知,影響罪犯的,更多的是對個人而言不可抗力的因素--社會以及環境等,環境本就並非個人所能選擇,而整個社會的問題,由整個社會來承擔,我想其實並無不可,,二、亂世用重典?刑罰是手段不是目的,1、刑罰是維護社會秩序的手段,自由刑,是為保障社會秩序的和諧,已經是「不得已而為之」的做法更何況死刑、鞭刑所造成的傷害無可彌補因為嚴重違反道德,為了社會安定,只好讓惡人受法律的制裁, 亦不代表法律權限可以被擴大至侵犯生命及身體,也因為刑法為嚴重侵犯人權,因此在施行上有諸多限制,如,無罪推定、罪惟疑輕…等(大家公民都學過der),也是法官容易輕判的原因之一,侵犯人權的做法,須謹慎為之,另,出獄的犯人常因無法融入社會而造成更大的問題,故,政府亦須輔佐更生人回歸社會,「刑法始終是維護社會的手段,而非為懲罰犯罪人而誕生」,若有天發現比刑法更有效的方式,便不再需要刑法的存在,當我們談到教育,自然而然的會想起近幾年一再被強調的觀念-鼓勵代替懲罰,這想法應當也受多數人接受,然而,當錯誤發生在成年人身上、當成年人心思扭曲、當成年人沒有適應社會的能力時,眾人對「教育」的認知卻似乎改變了,這裡我想應該會有人以成年意味要對自己負責、小孩不懂事,大人懂來回應,然而,心智成熟度本就沒有一定,法律上的年齡劃分只是遵循法之明確性原則而給出的判決依據,減少法官恣意判處的空間,並非表示成年的小孩就一定具備適應社會的能力,而當成年人沒有這種能力,政府應該輔佐他們,而非以其成年為由拋棄他們這也是現在講求輔佐更生人回歸社會的理由,很多人認為刑法似乎只保障壞人權益,但實際上應該說,僅犯罪人/嫌疑人,有機會受這些原則保障,法律之上人人平等,惡人的人權依舊不該受侵犯,否則很可能造成法律的權限無限擴大,「畢竟善惡之分為世俗標準所認定」,且司法尚可能出現冤案,更不用說「人為判決存在操弄的空間」,2、應報理論? 法律不是為了以暴制暴!,其實,我們無法期待法律可以完全的伸張正義,如果我戳瞎你的眼睛,你的一輩子毀了,但我關幾年就出來了為什麼我毀你一輩子,依舊好好的,為什麼他殺了人,毀了一個家,依舊好好的,是阿,憑什麼?,但法律的原則不會因為一件事的輕重而改變,它只是一個維持基本社會秩序的工具,不該單純以應報理論來看待,法律仍不該被賦予奪走他人生命的權利沒有權利決定一個人是不是該死,當然,殺人犯同樣沒有這權利,但一個人做錯事,卻非代表法律該同樣對他做出錯誤的事情許多人說,惟有家屬有資格談廢死,甚至每每質問廢死論者:"如果死的是你的家人呢?'',恩,那我也會非常希望這人被凌遲處死!!,但個人的情感層面並不能影響法律原則,且比起受害者家屬,"事不關己"的人反而更能理性看待問題,反倒不會受情緒所操弄,現今法律早已脫離漢摩拉比法典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3、死刑的成效,許多人以「遏止犯罪」作為支持死刑的理由,但是,犯罪的成因在於許多個人、家庭、環境等各個原因,而「懲罰太輕」往往只是犯罪的其中一個理由,我們無法簡化至「因為刑罰不夠重,犯罪才會發生」而忽視其他更可能具決定性的因素,再一次強調,刑法是維護社會秩序的手段,非為懲罰犯罪人為目的!當死刑無法明顯減少犯罪,達不到目的的刑罰便不該存在, , ,第二圖為殺人率最高的十個國家,下圖為殺人率最低的十個國家冰島、康納哥、x琉此殺人率最低的三個國家,便無死刑的存在而上下兩圖可表示殺人率與死刑存廢"沒有絕對關聯",,若說再犯問題,無期徒刑足以解決,未必需要死刑,另,孔子亦曾言:「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從教育做起,才是改善的根本之道(其實我不愛孔子,但這段我認同XD),但當教育制度出現問題,我們便該改善教育,而非說教育無用而捨棄更低成本、更高成效的解決方式教育無用亦非採用死刑的理由(如上數據已證實殺人與死刑無關),三、國家權力,1、生命,事關重大,人是否有權決定他人的生死?可以決定什麼樣的人才是「該死」嗎? ,哪怕有死刑存在,法官依舊能在無期徒刑與死刑之間衡量,以人的價值觀決定犯人是否罪大惡極至該死,例如,為何殺人?是為謀財?亦或有何仇恨?又或者隨機殺人?因爭執誤殺?可有悔意? (這裡應當會有人心中出現決斷,例如何種情況下的何種人該死,在眾人不同價值觀的判斷下,罪犯是否該死,便成為人為決定、控制的因素,來舉個例子,在蓋房子時偷工減料的人、圖利廠商禍害百姓的政府、殺人犯,何人更該死?偷工減料害死的人很可能遠勝殺人犯,政府對百姓的影響也可能勝於殺人犯,但是只有殺人犯該死,這樣又是否真正符合公平與正義? (這裡我依舊不說這樣是否符合正義,我相信眾人心中各有判斷,而是否正義也會有很多不同看法,但既然許多人看法不同,便說明這種制度實存疑義),退一步而言,假使蓄意殺人唯一死刑好了,對方欺辱我家人,我殺了他,與我隨意攻擊路人或殺人奪財,意義真的相同嗎?殺人唯一死刑真的就是解法嗎?,請大家思考這個案例:,林海長期受陳勇欺凌,一日林海帶著裝有汽油的寶特瓶前往陳勇住處示威,兩人碰到就打起來林海打不過陳勇後匆匆丟出寶特瓶,導致汽油灑出而引發火勢燒毀陳勇住處,造成陳勇家人五人死亡您認為林海應該被判死刑、無期徒刑還是長期徒刑?,此時是否應處死刑?我相信大家的結論不會相同,假使"惟罪大惡極者處死刑"又何謂罪大惡極?是以人的想法為判斷依據,又或者我們當以"普世價值"套於罪犯身上?,再者,還有誤判的問題,人,還可以衡量這些證據「是否足以證實殺人事實」,法官認為足以證明,便有權施以死刑換言之,人的生死操之在法官另,誤判真的只有誤判這麼簡單嗎?沒有人為因素及操弄在內嗎?,試問,各位是否信任司法制度?若不信任,為何賦予司法如此之大的權限?,2、當殺人犯住在你家隔壁,你可以逃當國家要迫害你,你將逃無可逃,延伸討論:美國槍枝為什麼永遠無法被禁止? (出自囧星人影片內容),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二條:「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這裡我不講美國的歷史,槍權天授的內在精神在於使人民擁有與政府對抗的武器,防止專制政府侵害公民的權利,希特勒上台以後,立法限制猶太人擁有槍枝的權利,沒多久以後便屠殺猶太人,如果猶太人有槍,歷史是不是會被改變?支持槍權天授的美國人認為,槍擊案是自由的代價,也防止政府單方面屠殺百姓的可能,現在讓我們回歸正題,政府永遠會保護人民嗎?我想不是的,美國人寧願接受槍擊案,也要擁有自保的能力我不是說台灣也要槍枝合法,而是希望大家能正視當政府選擇迫害人民時,事情的嚴重性,我們不能以現今的安逸相信政府就不會有天濫殺無辜、剷除異己!現今亦無法證實司法不曾被人所操弄,,---正文結束---,北狐又要開始廢話了(?,老實說,最近發現一本名為"死刑肯定論"的書,一開始看到書名會以為是因順應風向而得以出版的書,但大致翻翻後覺得不錯,除了點出自己支持死刑的理由外,也對反死的論點做出回覆,看完應該會再跟大家分享觀後感、分享作者支持死刑的理由,以及我目前論點中的盲點,補齊不足之處...或直接推翻(x),也是這本書促使我發這篇文,恩,先發文,等我要打臉自己的時候才有證據 (咦?),不過,我覺得我還是會支持廢死,哪怕死刑的理由再充足,好處再多,都無法給予司法如此之大的權力,這是避免政府以公權力迫害人民(話會不會說太滿xd),重申: 我們不能以現今的安逸相信政府就不會濫殺無辜、剷除異己! 台北大學 狐小孩 @2018-08-14 11: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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