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性侵 #狐式廢文
一、關於性侵,誠如前文,傳統社會的期待希望女性守貞,對於性行為之於女性是骯髒的,對於那些被侵犯的女性,可能因此覺得自己不潔,從而羞於啟齒,其次,在檢討被害人的思維底下,受害者又難免受到二次傷害,1、為什麼我們會檢討受害者-公正世界假說,在一般人心裡會期待世界是公平的,所以在故事書、電視劇中,結局大多是壞人得到了應有的下場等,就是為了符合大家心裡的預期,在不好的事情發生時,我們明知加害者才是一切事件的起因,但當我們把過錯歸咎於受害者,相信受害者是有錯的一方,就可以避免內心對公平的期待被打破,其次,檢討被害者的同時也是在安撫自己,如果因為被害者不檢點才會發生憾事,那麼只要自己安分守己,就不會有意外,我們不願意去相信不好的事情跟飛來橫禍一樣,擋也擋不住,所以,公正世界假說不只用於檢討性侵受害者,對於其他受害者(例如家暴、詐欺、偷竊等)也是如此,只有當受害者是完沒無瑕的才值得被同情,對世界公平越抱有期待的人,越容易檢討被害者,殊不知自欺欺人的行為無形間卻讓世界更不公平,2、強暴文化,強暴文化總括來說的定義是:整體社會對於強暴事件的發生,多責怪受害者勝過於譴責強暴者,要求被害者檢討自我行為,而非踏伐強暴者的暴行,在強暴文化盛行的國家中,往往性侵的比率更高,因為我們傾向於檢討受害者是否"不檢點",社會將責任歸咎於受害者時,儘管性侵仍為法律所不允許,但通常受害者選擇隱忍不發又或者通報難有回應的情況下,加害者便無所顧及,加上社會通念使其並不認為自己在做錯誤的事情,強暴的情況也存有許多迷思,實際上,加害者多半為熟人,且已有研究顯示受害者衣著並無特別暴露或性感下圖為加害者與被害人之間的關聯,這是衛福部100年~106年的"通報件數"統計整理,其中這7年的總共通報件數後面還會再用到,這些都還只是明面上的資料,根據台灣勵馨基金會完成的性侵害分析報告,六成受害者未滿18歲,未通報的個案高達7-10倍,對於強暴文化的發生,我想主因為傳統父權體制對女性的物化、貶抑及公正世界假說的檢討,但就算在性平觀念已健全的國家中,仍難免檢討受害者的情況發生,3、性侵的司法問題,司法訴訟流程:,警方接獲通報=>受理後儘速完成證據採證、做筆錄、現場場刊=>移送地檢署、地檢署進行偵辦=>如果起訴,移送地方法院刑事法庭=>判決有罪或無罪,不服判決可上訴,先不論台灣勵馨基金會推估的未通報數字準確與否,就衛福部100年-106年共92030件通報資料,100年-106年只有33313進入法務部的資訊系統,也就是只有三萬多件有送到地檢署偵辦,又,此三萬多件偵辦的件數中,只有15208件最終被起訴,起訴率僅45.7%,起訴後定罪者有13355件,定罪率為87.8%,PS.那些不移送檢察署、不起訴的例子,並無法說明是惡意提告還是證據不足,也沒有跟一般刑事案件作比較,目前並不清楚性侵的起訴率是否更低不過有定罪率的資料,87.8%的定罪率看似很高,但其實比一般刑事案件還要更低,PS.這張圖表是起訴後的定罪率,不是我統計的,跟我上圖的數字略微有些差異,是因為我只採用地方法院的判決為基準,而這些嫌犯可能會再上訴,這是我找到法官判決的依據:,基於無罪推定,對於不利被告的事實,要有積極證據,如果證據本身有瑕疵,便要做有利被告的認定,積極證據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也可以,證據是否可以作為訴訟上的證明,需要是"通常一般人都不會對這個證據懷疑,而可以相信這項證據的真實程度"才可以做有罪的認定,如果證明不能達到這個程度,而有合理懷疑存在時,不能以推測或擬制的方法,做有罪的裁判,不知道各位有沒有發現,什麼是足以證明犯罪的證據?是由法官自由心證,又,以法官宣判無罪的判決來看,其中,前五項原因有:,1、被害人、證人前後之證述前後或相互是否有不一致或矛盾,=>這聽起來很合理,且若加害人前後證詞矛盾,一樣會被當成定罪的原因"之一",2、被害人有無在第一時間將事情予以揭露、報警或驗傷,3、事發當時有無積極呼救、抗拒或逃跑,4、以被害人與被告之身型大小比例或肢體有無外傷顯示遭受強制力 ,5、除被害人之證述外,是否有其他證據加以補強,=>基於無罪推定,這也很合理,就理由234,若被害人前後無矛盾,且有其他證據補強的情況下,仍可能因為沒有第一時間驗傷、並無積極抗拒、被害人無明顯外傷等原因而宣判無罪,我們可能已經了解到,被害人沒有第一時間蒐證,可能源自於檢討被害者的想法,受害者基於覺得骯髒的想法,導致沒有在第一時間做反應,而被侵犯的受害者,也可能因為嚇傻而沒有反應無罪的理由還包含「被害人有無處女膜破裂或性器受傷,是否足以證明有性交行為」、「被害人事後與被告的互動關係」、「被害人事後的情緒反應或是否出現壓力創傷症候群」等,由此可見,常見的刻板印象仍存於判決當中,最常造成無罪的理由並非證據不足,而是這些對受害者要求的行為反應,#補充,有罪率較低的判決主因在於刻板印像,至於起訴率我則沒去找性侵的起訴率是否較低,若是,也無法判斷是惡意誣告還是同樣的刻板印象問題,所以我就先沒找了XD,#補充2,那些不移送檢察署、不起訴的例子,並無法說明是惡意提告還是證據不足,—暫時結束—,,我發現光性侵就談了不少篇幅,我想打太長也沒什麼人想看,加上我累了,文章總共會分成三個篇幅完成,其次,這篇文我打完後還沒檢查,也沒什麼整理,晚點應該會再更新,二、關於誣告問題,三、關於"積極同意"的修法,,#待續 台北大學 小小工程師 @2019-01-17 0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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